114年度南簡字第108號
原 告 林美桃
上列原告與
被告森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沅漢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4,22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
裁判費85,9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4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