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113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 年9 月9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9 月9
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通 譯 翁怡欣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如附件),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1228元,及自民國114 年8 月12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21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