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1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懿薰
被 告 黃琮保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11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4,302 元,及自民國114 年4 月29日起
訴訟費用新臺幣7,87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原告起訴狀所附證物為證,並經本
院
依職權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調取相關資料核對屬
實,且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對於侵權行為事實及金額
均不爭執,原告主張事實
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