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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盛鴻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心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附表二利息欄內關於「14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至114年」。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