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長榮國際移民事業有限公司
丁昱仁律師
被 告 蔡竹馨
訴訟代理人 吳奕璇律師
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日時下以「00.00.00/00:00:00」格式)
辯論終結,並定於115.04.02/17:00:00
宣判(
兩造均不到庭聽判),
惟因以下事由,茲
再開辯論。
㈠
被告於
言詞辯論後,於115.03.19具狀答辯依被告於114.11.17
答辯狀被證1 次頁之110.01.11 收款證明上
所載收款金額(歐元6 萬2500元),即兩造委任合約書付款總金額(簽約款歐元5 萬9500元、尾款3000元),是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尾款歐元3000元已於110.01.11 繳清等語(下稱【已付清
抗辯】)。
㈡就被告
上開已付清抗辯,雖經被告提出被證1 收款證明,惟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依該證據提出已付清抗辯(未答辯已付清,僅抗辯原告服務有瑕疵不應收取或對尾款無收取權利),而上開已付清抗辯為重要
防禦方法,自應准許其補提該答辯,
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