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359號
原 告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隆瑒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黃正忠」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事訴訟法第69條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五、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者。此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出於本院之「民事
異議之訴狀」僅有訴訟代理人黃正忠之簽名,並無原告之簽名或蓋章,應屬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之情形。
惟綜觀卷內並無
上開訴訟代理人曾受原告委託擔任
本件訴訟代理人之依據,則本件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即有欠缺。
爰依
前揭法條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代理權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