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359號
上 訴 人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隆瑒有限公司等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以「民事緊急陳報簡易判決作廢狀」表明不服,應視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66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本件係由上訴人於第一審程序具有特別
代理權之
訴訟代理人黃正忠代理上訴人提起上訴;
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受
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雖有為其所代理之
當事人提起上訴之權限,但提起上訴後,其代理權即因代理事件終了而消滅,該訴訟代理人如欲在上訴審代為訴訟行為,尚須另受委任,方得為之。是黃正忠於本事件之第一審程序既受特別委任,其自有提出上訴之權,而直接對於本人發生效力,然其代理權於提出上訴後即消滅,如上訴人就本事件之第二審程序仍欲委任黃正忠為訴訟代理人,應另行提出
委任狀,附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