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359號
上 訴 人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
準用於
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於同年11月26日收受該裁定,
惟上訴人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