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377號
原 告 曾金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陳富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562元(本金200萬元及起訴前利息356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5,0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5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