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3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威琮即林永筌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威琮即林永筌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60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15,529元(計算式:213,721元+起訴前利息1,675元+起訴前
違約金1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6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