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元山等間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並於末日前送達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代位分割被
繼承人「陳生」之遺產,被
繼承人之如附表所示繼承人已死亡【依
家事事件公告,均未經
拋棄繼承】,應陳報「陳生」及如附表所示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需載明各人之出生日、死亡日、出生別)、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
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需變更、追加
當事人或變更
訴之聲明,應一併陳報。
二、如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陳報其
遺產管理人並追加為被告,如尚無遺產管理人,應由原告另行向本院家事庭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將聲請文件影本檢送本院,以暫為補正,
嗣於選任後,應追加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已死亡之「陳生」繼承人】
陳李水治(Z000000000,最後戶籍地臺南市仁德區)
陳曾玉女(Z000000000,最後戶籍地臺南市仁德區)
陳春葉(Z000000000,最後戶籍地臺南市仁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