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44號
原 告 黃俞超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方玉嬌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係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328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9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6,108元,
惟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
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之行為所致財產或
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之機車、鞋子、雨衣財損費用19,760元,故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行車執照、分列小計工資及零件明細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鞋子、雨衣之價值證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