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519號
原 告 林菊梅
兼特別代理
人 林品翰
原 告 林進發
追加原告 林家筠
林素英
林婉蓁
上六人共同
前原告與
被告劉富平、和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8,975元,並已繳納
裁判費30,750元。
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具狀追加原告林家筠、林素英、林婉蓁,並追加
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6,340,074元(見本院卷第25頁),超過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841,099元【計算式:6,340,074元(追加後之金額)-2,498,975元(原起訴之金額)=3,841,099元】,就超過部分應補徵裁判費46,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46,545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