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字第 15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1525號
原      告  吳侹賢

被      告  陳建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82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40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引用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參附件)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
三、本院之認定:因被告認諾,故依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件】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