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535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方建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訴外人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丁財及
被告方建中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方建中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6,500元,應繳
裁判費235,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5,0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