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539號
原 告 高明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4,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