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彭琦崴
宋瑪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1,3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3,0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1,3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彭琦崴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彭琦崴前就讀長榮大學時,邀同被告宋瑪莉擔任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放款借據。原告憑被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共撥款4筆,金額共計281,620元,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日或休、退學日、服完兵役後、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1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為1.775%。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利率於轉列催收款項之日即民國114年2月17日起按原借款利率加1%即2.775%固定計算利息外;另應償付違約金,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彭琦崴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本金211,3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又被告宋瑪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彭琦崴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宋瑪莉則以:我確實有當連帶保證人,但我不知道被告彭琦崴沒有去繳款,如果我知道,我就會還。我之後會和原告協商還款事宜。我沒有收到催款通知,如果要算違約金,對我不公平等語,資為
抗辯。
四、被告彭琦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
上揭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申請書
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資料變動表、催繳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44頁)。被告彭琦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再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而被告宋瑪莉亦不爭執被告彭琦崴積欠原告債務及其為連帶
債務人等情。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至被告宋瑪莉抗辯沒有收到原告催款通知,原告加計違約金不公平等語。
惟查,原告已於114年8月7日函催被告二人繳納本件借款本息,並寄送至被告
住所地,然經招領逾期退回,有催繳函及回執在卷
可憑(本院卷第41-44頁),應認被告受招領通知時,原告之催繳意思表示已到達被告而發生效力,不以被告實際領取為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
裁定可資參照)。是本件原告已合法催繳,並無加計違約金不公平之情事,被告所辯不足為採。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06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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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自113年8月14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 ⑵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 | ⑴自114年1月15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之違約金。 ⑵自114年2月17日起至114年7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0.2775%計算之違約金。 ⑶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