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峰富餐飲有限公司等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