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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字第 1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69號
原      告  立宸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宸  
被      告  林志松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9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