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78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家祝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俊元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738元(計算式:本金234,553元+起訴前利息1,184.89元=235,737.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又原告書狀所列代表人為張家祝,然依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原告之代表人業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變更登記為侯金英,應依法定程序,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