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8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王志堯
被 告 高繹登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1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通 譯 郭書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23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民國113年11月5日民事
起訴狀、114年7月8日
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之金額(按:已依法計算零件折舊後之金額、依鑑定意見書
自承被告係負三成肇事責任),
核與其所提證據相符,且有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9、20頁),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綜上,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屬真正,原告請求之金額,堪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