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9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衍南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被 告 謝緹俐即謝春菊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簡字第19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1 月20日下午2 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通 譯 李冠廷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規定判決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4,719 元,及自民國114 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625 %計算之利息,
暨 自民國114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6,31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
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授信約定書3 份、貸款
契約書1 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
,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3 項規
定,視同
自認,原告主張事實
堪以採信,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