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9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2月17日宣判,
惟因該日
適逢國定假日(春節),停止上班,故而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2月2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