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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字第 19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9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被繼承人李冠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2月26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2月17日宣判,因該日逢國定假日(春節),停止上班,故而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2月2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