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194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吉丞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80元(計算式:本金110,790元+起訴前利息89.87元=110,879.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