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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6號 原 告 西山望
施穎弘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陳育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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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吳昌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20日宣判。茲因兩造於宣判前之114年11月17日具狀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9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自114年11月17日停止,即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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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