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王宣弼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503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