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3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游詩庭
劉家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放款借據影本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游詩庭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就讀長榮大學,邀同被告劉家瑤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共借款新臺幣(下同)395,728元,並約定自最後教育階段完成滿1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15%浮動計算,目前利率為1.775%;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改依
上開利率加計1%固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付
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游詩庭自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嗣原告於113年9月23日將
本案借款轉列為催收款,
迄今尚積欠本金206,3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復有明定。
㈡被告游詩庭於103年至107年間就讀長榮大學,邀同被告劉家瑤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共借款395,728元,並約定自最後教育階段完成滿1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15%浮動計算,目前利率為1.775%;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改依上開利率加計1%固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游詩庭自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嗣原告於113年9月23日將本案借款轉列為催收款,迄今尚積欠本金206,3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等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5頁至第39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4頁),自
堪認定。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6,376元
暨其利息與違約金,
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
洵屬有據。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6,37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 | |
| | ⒈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9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 ⒉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 | ⒈自113年6月2日起至113年9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⒉自113年9月23日起至113年12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⒊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