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43號
原 告 王冠元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蔡政宏
陳姿蓓
被 告 陳俞霈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上 一 人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羅暐智律師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並
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並由原告本人親自簽收,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南簡補卷第17頁),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佐(南簡補卷第19至29頁),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