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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3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謝榮俊  
被      告  林䭲蒽即林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庭期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9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