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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70號
原      告  蔡添全  

被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函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原告前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確定在案),該項函文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