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537號
原 告 楊順旭
被 告 智丞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統晟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
適用於
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7日寄存送達
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按,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