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劉育陞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劉育陞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10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01,016元(計算式:106,922元+起訴前利息294,0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