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670號
原 告 楊順旭
被 告 智丞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崑滄
被 告 統晟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淑菁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067
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代墊款事件,被告提出抵銷
抗辯,其
抵銷抗辯的主動
債權的
請求權基礎及原因事實,牽涉原告起訴事實的同一個工程事件所衍生的鋼筋竊盜案件,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
114年度偵字第14067號案件偵查中,經本院調閱
前揭偵查卷宗
稽之無誤。因原告所涉前述竊盜嫌疑,確足影響於被告抵銷抗辯成立
與否之判斷,而抵銷抗辯成立與否又涉及其是否具備
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並參),應有
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
惟相關證據現均在檢察官偵查中,因此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應有裁定停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