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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675號
原      告  蔡添全  

被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文到7日內補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確定在案),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