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727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咸亨
被 告 陳宏仁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以114年度南簡字第72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9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
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