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756號
原 告 亞太勝利特區管理委員會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
裁判費20,8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0,30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