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菘苑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本渝間請求返還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