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81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肇宏 籍設臺南市○○區○○○路○段0000 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76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77,576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3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申請租用4個行動電話門號(詳細門號詳卷),
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尚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補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7,576元,屢經催討,未獲置理。遠傳電信公司於106年12月12日將
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爰依行動通信服務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陳述:我自106年3月起入監服刑
迄今,入監前有無申請租約本件4個行動電話門號已經記憶模糊,原告既提出我使用本件4個行動電話門號帳單,我對於所積欠電信費數額沒有意見,我將於114年9月29日出監,待出監後再與原告處理本件債務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促銷專案更改
切結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7-53、107-146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對於積欠電信費數額無意見(本院卷第105頁),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行動通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
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諭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