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字第913號
原 告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小孩們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新美店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83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