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蘇曉薇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孫韶憶  


            戴雅玟即戴雅文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1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91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核發本院101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91號即本院101年度南簡字第111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或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取得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2)及同段7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與前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其他登記事項上註明:「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8月8日,101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91號證明文件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101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91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訴訟中。」等語。惟本院101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91號(按即本院101年度南簡字第111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為利害關係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准予核發訴訟終結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乙情,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為證。又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91號事件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該事件改分本院101年度南簡字第1110號事件(即系爭訴訟事件),並於101年10月9日經兩造達成和解而終結等情,經本院調取系爭訴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綜上,本件聲請人以其為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