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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郭亮足  
            郭讚毅  
            郭麟霂  
            郭亮君  
            郭陳枝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回復原狀請求權,係屬其固有之權利,與代位權係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者有所不同,是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之訴訟標的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民國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郭亮足之債權人,請求撤銷被告即訴外人郭慶徹之繼承人間就郭慶徹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請求被告郭讚毅、郭麟霂、郭亮君、郭陳枝花將系爭不動產於111年12月1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查郭慶徹所遺之遺產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告應繼分均為5分之1,而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及如附表二所示建物之最新房屋稅課稅現值各如附表所示,有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26日所登字第1130109374號函檢附土地登記資料影本1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份、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列印2紙、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4年1月13日南市財新字第1142901065號函檢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8紙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63頁至第80頁、第167頁至第169頁,本院卷第49頁、第51頁、第27頁至第41頁),合計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39,678元【計算式:2,552,760元+722,358元+60,700元+594,700元+9,160元=3,939,678元】,換算被告郭亮足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為787,936元【計算式:3,939,678元×5分之1≒787,93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所主張計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3年11月14日債權額為811,115元,有民事陳報狀、債權計算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7頁),已超過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依前開說明,以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為準,且無庸重覆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7,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
應有部分
面積(平方公尺)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64.68
7,000元
2,552,76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92.61
7,800元
722,358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38.91
7,800元
60,700元

附表二:
編號
建物
應有部分
課稅現值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
全部
594,700元
594,700元
2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5分之1
45,800元
9,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