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家新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