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
原 告 盧瑞賢
被 告 蘇靖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4千元(見調字卷第11頁
訴之聲明所載房屋標的、第29頁113年契稅繳款書所載房屋課稅現值),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