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永桐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