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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補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可明瞭。再按,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希望法院判決之結論,須明確而一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內,並未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