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温澤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順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