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財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見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70元(計算式:本金95,926元+起訴前利息153,744元=249,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