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王啟安
被 告
孟士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詠梅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亦以原告即
反訴被告康緹樂齡股份有限公司為
對造,另具狀提起反訴請求返還預約金,
惟原告及反訴原告二人均未繳納
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查
本件本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590元,應徵收裁判費3,060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3,320元。
爰限原告及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