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隆瑒有限公司
被 告 曾昭華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