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芊羽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1,8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